深度解读《电子烟管理办法》

作者:小编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6-22 16:22:04 阅读:

摘要: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作为律师必须第一时间学习,也有责任做出解读,以下为笔者综合现有法律法规并结合相关的法律实践进行的解读。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作为律师必须第一时间学习,也有责任做出解读,以下为笔者综合现有法律法规并结合相关的法律实践进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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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增加了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此,电子烟纳入烟草专卖管理体系。本次公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是进一步明确细化了电子烟如何规范管理。


笔者认为,对电子烟的管理不能仅仅局限于《电子烟管理办法》,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了“电子烟应当参照卷烟管理”的原则,所以,《电子烟管理办法》对电子烟有规定的,按照该办法执行,《电子烟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范卷烟的系列法律法规执行,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


基于上述原则,笔者结合《电子烟管理办法》及对卷烟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总结对电子烟管理的十大内容,具体如下:


01、电子烟归烟草专卖局监督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简称“国家局”)主管全国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子烟产业政策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简称“省局”)负责落实相关产业政策,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烟草专卖局(简称“区县局”)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电子烟监督管理工作。


02、电子烟产品标准执行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子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等。


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未出台,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现在公布的是电子烟国家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电子烟是否符合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应由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电子烟检验检测机构应由国家局认证。


烟草专卖局建立电子烟抽检抽测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个人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或检验


03、对电子烟销售实行渠道管理,建立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电子烟从烟草专卖品的购销,到电子烟产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出口、进口等均由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建立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以加强对电子烟的全流程管理。


国家局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电子烟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管。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寄递、异地携带实行限量管理。


04、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遵守行业监管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包括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设立前应先由国家局审查同意批准立项,再经国家局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家局批准。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家局批准,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上市应当报经国家局审查同意。


05、对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主体实行许可证管理


电子烟许可证管理不新设行政许可种类,仅在烟草专卖生产、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中增加相应条目。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应办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改变许可范围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电子烟销售企业应在相应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变更许可范围。


电子烟烟草专卖品,含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应当从有烟草专卖品经营权的烟草企业购进,不得非法购进。国家局下达烟草专卖品的购销计划。


06、电子烟相关的四大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一: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禁止行为二:禁止举办各种形式推介电子烟产品的展会、论坛、博览会等。


禁止行为三: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禁止行为四: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07、电子烟宣传推广应注意法律限制


法律限制一: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使用和管理适用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


法律限制二: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


法律限制三:电子烟广告的监督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烟草广告的规定。


08、严格管控进口电子烟产品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经国家局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进口产品的批发业务。


进口的电子烟产品应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实施商品检验,在包装上标注国家局规定的字样。


09、专供出口的电子烟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专供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局的要求。


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关要求。


10、规范对电子烟产品的监督检查行为


烟草专卖局负责查处违法案件,并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走私等行为。


违反规定的企业将面临中止平台交易资格,责令暂停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等措施。将失信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监管,同时将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予以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烟管理办法》还做了兜底规定,除了电子烟产品以外,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电子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所有的烟草制品均纳入烟草专卖管理。


结语


电子烟和其他新型烟草制品均属于烟草制品,已纳入国家烟草专卖管理体系。国家烟草专卖不同于对其他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管理,在烟草全流程管理的法规之下,电子烟和其他新型烟草相关的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合法从事经营活动。


在《电子烟管理办法》施行前的法规缓冲期内(2022年3月11日至4月30日),相关企业应做好适应新法规的转型工作,以免《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后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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